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朋友发生纠纷,一时义气前去帮助,结果触犯刑律,难逃牢狱之苦。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与孙某某系朋友,2011年4月13日晚22时许,在永城市条河乡邸楼村,该村村民孙某某与安徽省砀山县程庄镇王屯村村民王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赵某得知后,前去帮忙,与王某某的朋友王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捅伤,经永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之伤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24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