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4年前的一天夜里,徐某等5名电厂工友被携带枪支和斧头的劫匪抢劫,那一幕现在仍令他们心有余悸。2011年10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抢劫、盗窃案,一审以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的堂弟孙伟伟(已判刑)谎称与本单位同事徐某有矛盾,让孙某某教训徐某。2007年7月20日夜,孙某某持自制假枪一支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持斧头一把窜到商丘市梁园区电厂附近徐某等人的集体宿舍处。二人用口罩蒙面,叫开门后,逼令室内众人面孔朝下趴在床上,孙某某喝问出谁是徐某后,张某某先用斧头朝徐某腿部敲击一下,徐某疼醒后,孙某某又持假枪照徐某背部砸了数下。随后,孙某某以假枪相威胁,向徐某要钱,徐某被迫从包中拿出4800元、CTCE彩屏手机一部;孙某某又向其他被害人进行威胁,索要钱及手机,其中范东栩交出400元;张旭恒交出250余元;文龙交出300元及一部直板诺基亚手机;张建京交出摩托罗拉翻盖手机一部,同案犯孙伟伟为防止他人怀疑也主动交出400余元。在孙某某向被害人逼要钱物时,张某某手持斧头站在屋内以语言恐吓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抢走现金5750余元及三部手机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
2008年4、5月份得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孙伟伟在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前陈村,盗窃孙海光的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价值1900元。
2008年夏天一天夜里9时许,孙某某伙同孙伟伟、孙海光(另案处理)在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前陈村盗窃吴坤家小水泵一台,价值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人为抢劫罪共犯。被告人张某某事先虽无与被告人孙某某实施抢劫犯罪的预谋,但其全程参与了抢劫共同犯罪行为,协助孙某某完成了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抢劫和盗窃二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