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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酒后抢劫 被判刑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09-05-31 14:58:3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常某自幼丧父,上学至初中一年级,辍学后到外地打工,从外地打工回来后,常与本村青年常某、张某一块喝酒,酒后进行抢劫,构成抢劫罪。睢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5日20时30分许,常某与林某和张某(已另案处理)三人喝酒玩完后,同骑一辆摩托车回家途径付楼酒厂南三岔路口时,看到河集乡徐庄村村民徐某和一女孩在路旁,随商定抢劫二人。三人走到徐某二人跟前,由常某看住女孩不让其喊叫,张某把徐某摔倒在地,将徐某手中价值1000余元的南方高科手机抢走。常某捺住徐某的双手,又抢走徐某现金15元后离开。因徐某认出常某,当晚即向派出所报案,民警随到常某家中寻找无果。次日上午,常某的家人将手机送还给徐某。所抢的现金15元被三人买啤酒喝掉。

        该院认为,常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常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所抢物品,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常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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