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11年10月19日上午,宁陵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人身侵权案件。因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显失公平,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协议,经当庭调解,被告尹某同意再支付原告马某25000元。
审理查明,原告马某受雇于被告尹某,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原告按照被告的指派负责打混泥土。2011年7月14日上午,原告向搅拌机倒水泥时,由于风把倒空的水泥袋刮到搅拌机的电机带上,原告还没有反应过来时,其右手就被搅拌机的皮带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及工友把原告送到河南省军区直属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右手拇指未节缺损伤;2、右手拇指开放性额外伤及皮肤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由于伤情严重,只好截取拇指,医生要求住院治疗,被告却一声不吭地回了工地,原告无奈只好回工地找被告。被告就让原告在工地附近的一个私人诊所打几天吊水。在此期间,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因为双方差距较大,被告仅同意赔偿10000元,若不同意1分钱没有。原告作为一个农民,没有文化、不识字,无奈之下就按被告写的协议按了指印。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农民,没有文化、不识字,被告是包工头,有知识、懂文化,在签订协议时,被告占有优势,掌握主动权。原告构成七级伤残,按照我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10000元的赔偿协议也是显失公平的,据此,经法院调解,被告尹某再给付原告马某25000元,原告马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达成后,原、被告当庭履行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