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制售“保健药品”,被公安部门查处后,仍不思悔改,最终触犯刑律。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张某、朱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朱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在永城市裴桥镇朱某诊所二楼、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张某某家中,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乌梅莲子”、“杏仁白果”、“康痛定”、“喘立定”等保健药品时,加入“盐酸克伦特罗”、“甲硝锉”、“氟哌酸”等西药成分,标明治疗功效进行销售。2010年,被告人张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此后,被告人张某在永城市酇城镇酇南村自家老房内,未经许可继续生产上述药品,并进行销售,二被告人销售总额达40余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即生产、销售标明治疗功效的保健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