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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调换地 如今母子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1-10-21 08:45:24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魏某撤销权纠纷一案,案中原告孙某竟然是被告张某的母亲。其中缘由,还得从头说起。

        被告张某与魏某同村,两家素日关系较好。1981年间,两家父辈曾协商调换过土地,未签订书面合同。两家先后在调换的土地上建住房一套,魏某还办理了一套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08年初村里搞新农村规划,把魏家“换得的土地”规划为三套临路门面住宅,除魏某自建房屋一套之外,另外两套经村里有偿规划与他人。为争得补偿费用,张家于同年4月以魏某所建房屋侵占其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注销魏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政府经审查认为给魏某颁证违法,即注销了魏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魏某的土地证被注销后,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魏某败诉,魏某又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张某与魏某经村干部协调达成协议:魏某给付张某2000元,张某对两家调换土地的事实认可。两人还出具了所谓的“土地纠纷调解书”。之后,魏某撤回了对行政案件的上诉。

        上述行政案件的诉讼虽然结束了,但是,孙某却不认可张某与魏某所签协议,认为其子张某与魏某所签调解书侵犯其权利,便将其子张某与魏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某与魏某所签调解协议无效。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魏某所签宅基纠纷调解书,主要是对张、魏两家调换土地的追认,且两家换地已近二十年,并分别在调换土地上建造房屋,协议又是经村干部协调形成。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起诉。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孙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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