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感情不合,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但办理离婚证之后,妻子以丈夫不按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提起诉讼,10月20日,在虞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和陪审员的大力调解下,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2008年6月,王某和李某因夫妻感情不合引发矛盾,后在朋友的协调下,两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丈夫李某同意给予妻子王某20000元。两人在民政机关领取离婚证后,李某先期给付了5000元,后因双方在探望孩子等问题上发生冲突,李某不再同意给付剩余的款项,王某给多次讨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后,参与此案的人民陪审员和承办法官一起,对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后来发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人积怨太深,虽协议离婚,但彼此均产生了因气愤而报复对方的心理,为了避免双方因诉讼耗费不必要的精力和财力,陪审员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场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