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在机构改革中因不满意调整的岗位,已工作了20多年的临时工魏胜利连续6年不上班了,后因福利待遇问题与单位发生纠纷申请劳动部门仲裁,却又被驳回,魏胜利遂将单位告至法院。2011年10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魏胜利与被告商丘市某邮政局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商丘市某邮政局给付原告魏胜利经济补偿金18768元。
原告魏胜利诉称,原告自1982年在商丘市某邮政局工作至今,早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邮政局一直没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等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几年来,原告多次催促,邮政局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办理,为此原告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邮政局按规定缴纳各种保险,并给付一次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同时给原告办理内退手续并补发工资。
被告商丘市某邮政局辩称,原告系单方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003年被告单位机构改革将原告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原告不满擅自离职,单方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2009年6月原告又申请劳动仲裁,但已超过仲裁时效,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胜利自1982年起在被告商丘市某邮政局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聘用制工人,被告每月为原告发放工资。直至2003年11月,被告因机构改革,将原告安排至新的工作岗位,原告对新的工作岗位不满意未再上班,但被告对此亦没有作出处理,原、被告之间未办理任何手续。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后原告得知,与其一样在被告处工作的工人得到了补偿,就到被告处找其领导要求解决问题,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被仲裁机构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予以驳回,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08年商丘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770元,月平均1564元。
法院认为,原告魏胜利自1982年起至2003年期间在被告商丘市某邮政局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一种长期临时用工关系,即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从2003年11月份起,原告对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不满一直没有上班,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本案因此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而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后,由于双方的争议始终存在,魏胜利申请仲裁,并不超仲裁时效,劳动部门以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理由不足。原告自2003年11月份不上班后,被告未对其作出处理,是造成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已无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被告应对魏胜利给予12个月的经济补偿。对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因原告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