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土地补偿款4万元,原告小谢认为应该由自己享有,被告老谢也认为该由自己享有,并实际领取了该款。为此,原、被告发生矛盾,经村委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10月21日,宁陵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查明,原告小谢,原名为夏某,其父与被告老谢系同胞兄弟。其父自幼送给宁陵县刘楼乡夏庄村一人家收养。夏某出生在刘楼乡夏庄村,自幼也在刘楼乡夏庄村生活。原告小谢是被告老谢的侄子。原告小谢到城郊乡谢故敦居住生活时,被告老谢曾经将自己名下的承包经营权的一部分土地流转让小谢经营。虽然土地流转性质原、被告有争议,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在被告老谢名下,而农业税征收及农业直补通知书在原告小谢名下。现在因为谢故敦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地上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款由原告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为40000元,对应由谁领取土地补偿款,原告小谢与被告老谢发生争议,在此情况下,经谢故敦村委会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村委会将土地补偿款中的30000元发放给老谢,剩余10000元,村委会转给了城郊司法所,城郊乡司法所在调解过程中将10000元补偿款发放给老谢,原告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将老谢及村委会诉至法院。
本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被告争议的1.36亩土地,原告小谢具有宁陵县城郊乡谢故敦村的户口、持有粮食直补凭证;被告老谢持有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述文书的发证机关均是宁陵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因此,对于原、被告争议的1.36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该由宁陵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才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款由谁领取和享有,而本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确认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小谢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