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何某因摆地摊与他人发生争执,厮打中竟然用滚烫的热油照他人脸上泼去,致人重伤。10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6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何某与刘某家因摆地摊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用炸豆腐的热油泼在受害人刘某的脸上,致使刘某头面部、双上肢、颈部等处受伤。后被告人何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刘某的伤情系重伤。2011年8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何某赔偿受害人刘某医疗、误工等各项费用共计70000元,刘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何某的一切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受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