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0月17日,永城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5月30日22时许,在永城市侯岭乡某村暂住的被告人侯某、杨某,经预谋后,趁同院居住的众品公司会计王某上班之机,由被告人侯某在外面放风,杨某到王某居住的瓦房上,揭瓦欲进王某住室盗窃,因被人发现而未得逞。
该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杨某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合法钱财,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