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撞伤行人,不料触犯刑律。10月15日,夏邑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5月6日20时30分,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s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会庭北段时,将行人路某、孙某撞伤。经对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被告人王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15mg,为醉酒驾驶。9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