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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共同债务 离婚双方都应承担

  发布时间:2011-10-25 09:53:45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夫妻经商期间欠下的债务,离婚时约定由丈夫偿还,而丈夫没有偿还能力,债主遂将原夫妻二人告至法院。2011年10月2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欠款纠纷案,判决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欠款71900元。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4月份,二被告欠原告鱼款109300元,先后还款37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欠原告71900元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71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院的诉讼费用。

        被告龚某某辩称,欠原告款是事实,但已与陈某某离婚,此款被陈某某赌博了,且离婚时,陈也同意还此款,并有陈某某的书面保证,因此,债务应有陈某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共同在商丘市梁园区310农贸市场做卖鱼生意。2007年,二被告与原告王某某协商,在原告处购鱼。2007年4月13日,被告陈某某将所欠鱼款给原告王某某出具了欠条,共欠原告王某某鱼款109300元。被告陈某某先后分8次偿还37400元,下欠71900元无正当理由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陈某某与被告龚某某于2007年9月21日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欠原告王某某鱼款71900元未还是事实,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某某不主动清偿所欠债务,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欠款71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于2007年4月13日给原告王某某出具的欠条,被告龚某某于2007年9月21日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从时间上可以看出,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原告王某某的鱼款,被告龚某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没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中,该债务应视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龚某某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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