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两醉酒男子在歌舞厅与人发生争执,警察到场处置,二人不仅不听劝阻,还对警察又打又骂,酒醒后二人后悔不已。2011年10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罚金10000元、5000元。
被告人王某,男,41岁。被告人李某,男,44岁。2010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李某酒后在商丘市睢阳区威海路“凯洁歌舞厅”唱歌时,王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歌舞厅人员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王某、李某在警车上辱骂、拉扯出警民警,民警华某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华某某左侧颊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不再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并造成公安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李某悔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