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重伤。10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1月14日,被告人徐某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沿s324线行驶至顾楼村时,与刘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及乘车人杨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刘某、杨某系重伤。经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43000元,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