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10月28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判处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后在新疆潜逃22年之久的被告人杨树森有期徒刑10年。
1989年9月11日傍晚,被告人杨树森经商某某、余某某的提议和同村两村民共同预谋在其村南侧的郑商公路上抢劫过往车辆上的司乘人员,并对抢劫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分工。其中一村民负责对过往车辆放枪,造成汽车爆胎的假象,使汽车停下,其他人员持刀、九节钢鞭等凶器到车前,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使司乘人员不敢抵抗,而后劫去现金和财物。当晚11时许,杨树森及其同伙在郑商公路睢宁交界处,采取预谋好的方法抢劫汽车4辆。第二天夜间,杨树森及其同伙在郑商公路宁陵县阳驿东侧采取同样的方法抢劫汽车4辆。当晚回来的路上在阳驿附近的加油站旁边抢劫停下休息的汽车1辆。在路过第一天抢劫的地方时,又抢劫过往汽车2辆。两天对11辆汽车实施作案,抢劫司乘人员现金1000元、手表8块和手电筒等财物,5人分赃挥霍。杨树森于1990年初案发后外逃,2011年8月16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树森伙同他人为了劫去钱财,采取持枪械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树森初次犯罪后由于不懂法逃往外地,二十余年期间再无实施新的违法犯罪,归案以后在案件审理期间诚实认罪,具有明确悔改表现,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由于被告人杨树森犯罪发生在1989年,根据杨树森参与共同犯罪的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规定,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树森泪流满面,方知后悔,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