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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法院“十条规定”促案件提速

  发布时间:2011-11-01 08:48:47


        今年以来,永城市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对各类案件的办理实行节点控制,细化管理。该院出台“十条规定”,在立案、分案、取证、开庭、评议、提交审委会讨论、文书制作、文书签发、文书送达、案卷归档等环节都明确规定比法定时限较短的办理期限,从而使案件办理速度大幅提升。

        一、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应随机将案件分案至承办法官,并于当日将案件卷宗移交业务庭。

        二、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卷宗后,应即安排书记员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三、对应当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承办法官应当在5个工作日调查收集完毕。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在庭审结束后立即进行,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承办法官应于当日制作调解、裁定书,庭长签发,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六、适用普通程序调解、撤诉结案的,调解书、裁定书由承办法官制作、合议庭成员共同核稿,庭长签发,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结案的,承办法官应当在闭庭后当即制作裁判文书,3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使用普通程序审理当庭宣判的,承办法官应当在闭庭后当即制作裁判文书,3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九、适用普通程序非当庭宣判裁判结案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当即制作裁判文书, 5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裁判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委会决定作出后当即制作裁判文书, 5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据统计,一至十月份,永城市法院一审案件审理周期较去年同比缩短46﹪以上,案件归档率提高36﹪,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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