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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厅内设赌场 触犯刑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01 08:53:3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陈某、孙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游戏经营场所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盈利。10月26日,夏邑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1年元月,商丘市某欢乐园游戏厅开始进行经营活动,被告人陈某任该游戏厅副经理,被告人孙某担任总务。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该游戏厅设置80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案发后,已查证涉及赌资人民币927.56145万元,非法获利111.5211万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孙某非法获利1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孙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游戏经营场所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经营时间较长,参与人员较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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