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遇到不法行为不去制止,反而一起唱双簧,你来盗窃我替你销赃,两人最终一起受到法律的制裁。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伙同马某(另案)在宁陵县城关镇幸福院西侧柏油路上盗窃玉米2200斤,价值1936元。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被告人关某。两被告人陈某、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判处。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关某某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关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系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关某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关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