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俗话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而被告人薛某却为了一点矛盾,一怒之下放火烧了他人的面包车,不料触犯刑律,将自己送入监狱。10月26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薛某在夏邑县某技校期间与庄某产生矛盾。2008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薛某伙同王某购买汽油后,二人窜至粮食局院内,被告人薛某指使王某将庄某停放在院内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烧毁,并把一楼住户的空调室外机烧毁。经价格鉴定,被烧毁物品的价值为27950元。2011年7月4日被告人薛某被依法逮捕。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致使他人放火焚烧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薛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