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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亲属状告同饮者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1-03 09:28:17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死者近亲属父母、妻子、子女等6人将共同喝酒的其他3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十万元。2011年11月2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6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26日,侯某某为被告杨某装修完房子后,被告杨某请其在“天天美食”吃饭,侯某某、侯某某之子侯凯凯(原告)、侯某某的工人史某均在场,侯某某又邀请了被告张某,吃饭中间侯某某又电话邀请了被告马某到场吃饭、喝酒。酒席结束后,侯某某驾驶摩托车与侯某某之子候凯凯(原告)、史某、被告马某离开,被告张某在打电话确认侯某某已到家后,与被告杨某各自回家。侯某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至今未找到肇事车辆。6原告遂以3被告对侯某某劝酒、灌酒至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被告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杨某邀请6原告亲属侯某某等人吃饭,侯某某又邀请被告张某、马某一起吃饭、饮酒的行为,是一种民间风俗的表现,并不会足以导致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杨某、张某、马某对侯某某劝酒、灌酒并致使侯某某醉酒。死者侯某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喝酒后仍坚持驾驶摩托车回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侯某某、侯某某之子候凯凯(原告)、侯某某的工人史某、被告杨某、张某、马某一起吃饭、饮酒的行为与侯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杨某、张某、马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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