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韩某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继而将前来拉架的他人的妻子打成轻伤。10月27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10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韩某与韩某某的姐夫王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王某的妻子前去拉架,被被告人韩某用棍将右手中指打伤,致其右手中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的妻子的右手损伤程度达十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韩某一次性赔偿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