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违规行驶,致人死亡,在逃逸四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日前,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4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照农用机动三轮车,沿夏韩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夏邑县孔庄乡西街时,与同向行驶的陈某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苏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夏邑县公安局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08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偶犯,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