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一点小事闹起纷争,本是民事案件却因行为人的出手过重,转化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楚某和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宁陵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楚某、楚某某以家庭琐事为由将宁陵县华堡乡大黄楼村村民杨某骗至楚某某家中进行捆绑殴打,致使杨某某多处受伤和骨折,并发肾功能衰竭,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属重伤。案发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楚某、楚某某赔偿给被害人杨某某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楚某某因发现其家中的电话单中,其妻黄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话频繁,2011年2月13日21时许,将被害人杨某某骗至家中(老院),又电话通知其兄楚某某也去其家中,被告人楚某、楚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捆绑殴打,致使被害人杨某某多处受伤和骨折,并发肾功能衰竭,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楚某某、楚某某赔偿被害人杨世文各种费用共计110000元整。被告人楚宗品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楚某某、楚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其缓刑。被告人楚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可适用其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