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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懒汉 贷款应及时催还

  发布时间:2011-11-04 09:15:51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争取权利,更要积极保护权利。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法律不保护懒汉。11月3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院以原告农业银行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1999年5月20日、2000年9月4日,被告阎某先后两次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和12万元,共计2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现在尚欠本金5万元,贷款利息2.3万元,本息合计7.3万元。从2005年至2011年9月,原告从未向被告阎某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农业银行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的权利,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现在被告阎某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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