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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面前不尽责 遗产分配不可得

  发布时间:2011-11-04 15:54:15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俗话说得好,“老人是个宝,吃谁家谁家好”。赡养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011年11月2日下午,宁陵县法院审结一起继承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原告赵某、被告赵某某均为宁陵县城郊乡八里井村的村民,原告赵某系被告赵某某的哥哥。原、被告的母亲李氏在10多年前曾经立下口头遗嘱,其内容为:“将其名下的房给原、被告各2间”。口头遗嘱立下后,李氏没有将房交给原、被告,仍有李氏管理、使用。2011年5月原、被告的母亲李氏去世后,留有4间房,此后,原、被告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原告赵某自2000年之后,对其母亲李氏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其母亲李氏去世后,原告也没有履行任何丧葬义务,甚至不守孝。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母亲李氏在10多年前,虽然立有口头遗嘱,但一直没有将其口头遗嘱中的财产交付给原、被告管理、使用和所有,该口头遗嘱并非是分家析产,争议的标的物并不归原告所有,而是李氏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原告主张其母亲立有口头遗嘱,因为所立口头遗嘱并非是在其母亲危急情况下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原告作为人子,没有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要求继承争议的遗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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