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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不足蛇吞象 真假分辨在公堂

  发布时间:2011-11-05 10:49:0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诚信不仅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努力构筑的和谐社会需要诚信,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诚信,远离虚假,以诚信赢天下。2011年11月4日上午,宁陵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庭调查结束后,经本院支持调解,原告叶某当庭撤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从原告叶某处拿走30000元并为其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  叶某现金叁万元正(30000元) 王某”。被告王某曾经作为原告叶某的业务员为原告进过一批电动车,电动车厂出具收到条1份,内容为:收条 今收到王某现金叁万元。 小鸟电动车厂  曹某5月15日”。证明电动车厂曾收到被告王某30000元的购车款。因被告给原告进货,没有抽回欠条,原告叶某持此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归还欠款及逾期利息。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生意伙伴关系,被告王某曾作为原告叶某的业务员为原告购进一批电动车,被告王某从原告叶某处拿走30000元购车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后被告将30000元购车款支付给电动车厂,为原告叶某购进一批电动车。虽然被告没有将欠条抽回,但是被告王某从原告处拿走30000元为原告购进架子车,系职务行为。原告叶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作原告的调解工作,原告叶某当庭表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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