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俗话说,好人做到底。东家本好意留客家吃饭,相互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邻人关系。先前的行为,就产生了安全护送回家的义务。当客家可能处于危险境地时,东家应“不离不弃”加以救助,或将其送至安全场所,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010年4月4日下午,时任宁陵县卫生院院长的被告徐xx以电话方式邀请原任卫生院院长的原告孟xx协调卫生院的用电问题。事情处理完毕后,被告徐xx以卫生院院长的身份组织安排了晚饭,吃饭期间,原告孟xx饮了酒。晚饭结束后,原告让被告宋xx送其回家,被告宋xx等劝说原告留下,但原告坚持回家,在此情形下,被告徐xx委托宋xx送原告回家,原告在乘坐被告宋xx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摔倒,造成重度颅脑损伤。
宁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孟xx系受被告徐xx的邀请处理被告卫生院的公务,公务处理完毕后,被告徐xx有义务将酒后的原告孟xx安全送到家。被告徐xx虽委托被告宋xx用摩托车送原告回家,在明知原告未戴安全头盔等不安全因素存在的情况下,仍安排原告孟xx乘坐宋xx驾驶的摩托车回家,原告从摩托车上摔下受伤致残,被告徐xx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徐xx在事故发生时任被告卫生院院长,其邀请原告协调卫生院的用电问题及组织安排饭局、委托宋xx送原告回家的行为,均应视为职务行为,应由被告卫生院承担职务行为的后果,被告徐xx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孟xx在事故发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饮酒后乘坐摩托车不安全,又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被告卫生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