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被告人王某却因在买东西询问价格时,言差语错,与他人发生争执,一拳将他人打成轻伤,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10月27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和其母亲杨某去所在乡新街一彩电专卖店询问电冰箱的有关问题时,与该专卖店经理代某的妻子李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一拳打在李某的右眼部,致李某右眼右侧框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同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的家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30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