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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弓品牌“被张弓” 假冒商标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1-11-09 08:56:47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其具有识别区分的功能。商标获得注册后,禁止他人以混淆的方式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唐xx、秦xx伙同濮阳市张弓酒经销商业务员郑xx(另案)经过预谋后,由郑xx先交付定金1万元,让被告人唐xx、秦xx帮忙生产假冒“张弓大曲”酒。被告人唐xx、秦xx便在未经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了装酒用的工具和原料,通过南乐县城关镇岳古村的孙xx印制了3000套“张弓大曲”的商标和包装箱,在唐xx的家中加工生产了3000件假冒“张弓大曲”酒,并以每件17元的价格销售给郑xx2100件,共收款35700元。后郑xx欲让被告人唐xx、秦xx生产假冒“张弓吉祥”酒,又交给被告人秦xx定金2万元,被告人唐xx、秦xx和郑xx三人去山东省菏泽市一印刷厂印制了3000套“张弓吉祥”酒的商标和酒箱,放在了被告人唐xx的家中。

        2011年6、7月份,被告人唐xx、秦xx伙同被告人张xx经过预谋后,在被告人唐xx的家中加工生产假冒“张弓吉祥”酒,第一次以每件30元的价格销售给商丘市的冯xx200件,第二次由冯xx交给被告人张xx定金3万元后,于2011年7月11日晚,再次进行销售给冯xx时,被公安机关查获1340件假冒“张弓吉祥”酒和500件“张弓大曲”酒。另查明,被告人唐xx犯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00年2月2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05年6月9日被刑满释放。

        该院认为,被告人唐xx、秦xx、张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唐xx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xx、秦xx、张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真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xx、秦xx、张xx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遂判决被告人唐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秦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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