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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夫妻情 一朝化乌有

  发布时间:2011-11-09 09:38:07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扪心自问,在人生的旅途中,谁能与你生死相随、荣辱与共、相濡以沫?那就是你的爱人。家庭只有用心去经营,用汗水去浇灌,用奉献去呵护,才能开出和谐之花,结出幸福美满之果。否则,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能是同床异梦,两个身边最熟悉的人,最终成为两个最陌生的人。2011年11月7日下午,宁陵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相识、订婚,2001年10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补办了结婚证。2003年生育一女,取名小雪。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由于两人均常年外出打工,结婚虽然有10个年头了,但是两人共同生活还不足三年。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生活小事互相争吵、辱骂,每次都是不欢而散。但是,原告张某为了小雪有个完整的家庭,忍着过日子,没有和被告离婚。今年10月26日,原告张某从上海打工回来,没有告诉被告郭某,在娘家居住三天,被告知道后,就去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原告说明天回家,被告不同意,原、被告发生争吵,进而辱骂,之后被告当着原告娘家人的面,朝原告脸上重重地打一巴掌。此事发生后,随经中间人多次调解,原告仍然诉至法院,坚决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同居后,自愿办理结婚证,系合法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生育一个女儿,本应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是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自己财产的追索权,是对自己合法的权利行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小雪,由被告郭某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在每年春节、六一及小雪生日前后,原告张某有探望女儿小雪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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