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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触犯刑律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1-11-10 09:34:49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料触犯刑律,后悔不已。10月26日,夏邑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班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1年9月5日14时50分,被告人班某酒后驾驶豫NJ****长安奥拓汽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对被告人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被告人班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8mg,为醉酒驾驶。9月5日被告人班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班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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