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侯某曾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该好好反省自己,他却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潜入居民区多次盗窃笔记本电脑。11月10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认定被告人侯某构成盗窃罪且在缓刑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正月二十一日前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侯某在虞城县晨光中学附近马某的租房处,盗窃白色12寸A1500型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0余元。2011年3月26日上午9时,被告人侯某在虞城县城关镇附近潘某家中,盗窃台式电脑主机与液晶显示屏各一台,经鉴定价值1450元。2011年4月2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侯某在商丘市南京路建业桂园小区2号楼2单元1楼西户杨某家中,盗窃笔记本电脑三台,52度剑南春酒一箱,经鉴定价值9800元。
另查明,2010年7月2日,被告人侯某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执行期限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侯某在缓刑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根据《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