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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便民见行动 法庭开在农家中

  发布时间:2011-11-10 10:59:2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省委书记卢展工,在中共河南省第九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着重强调:“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始终着力民生、着力民心,把群众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各项工作的最高标准,集中力量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以改善民生赢得民心、以民心凝聚民力、以民力推动发展”。卢书记的讲话精神,反映在审判实践中,就是不论庭内庭外,只要人民需要,法官都责无旁贷。2011年11月9日上午,宁陵县法院把法庭开在原告任某家中,有利于行动不便的任某参加诉讼。

        审理查明,原告任某系被告孙某的工人,2011年9月10日下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宁陵县城郊乡乔园村工地干活时,因为被告搭架用的方木断裂,致使原告从三楼三棚架摔到一棚架。当时被摔的晕了过去,被告用摩托三轮车将原告送到宁陵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30天,又转入商丘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原告治疗终结后,经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伤残,行动极其不便。可是,被告不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再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2529元。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孙某系雇佣关系,雇员任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且不存在原告任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被告孙某应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某自愿放弃交通费、护理费、材料打印费的追索权,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以准许。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孙某愿意支付原告8万元,当场给付4万元,剩余部分在2012年5月1日之前付清,原告任某同意上述协议,并对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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