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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纠纷法庭和 小案办出大效果

  发布时间:2011-11-11 09:33:11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雇主和雇员之间就像车的双轮,鸟的双翼,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他们既是利益共同体,有时又表现为矛盾的两个对立面。2011年11月10日上午,宁陵县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本院主持调解,雇主桑某当庭再给付雇员叶某赔偿款20000元。

        审理查明,原告叶某经人介绍,经被告桑某同意,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2011年9月18日,在宁陵县程楼乡瓦屋刘村,即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原告叶某开吊机的工程中,独杆吊机将原告的大拇指绞伤,被告和工友杨某一起将原告送到宁陵县中心医院治疗,宁陵县中心医院治疗将原告右手拇指截指。住院26天,花费5072元。2011年11月2日,原告委托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原告叶某右手损伤应为8级伤残”。另外,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叶某后期医疗费用的参考意见为:“叶某右手拇指末节缺失,需要安装假肢(硅胶手指)。参照河南省区域内有关收费标准,叶某右手拇指每安装一次硅胶手指约需3000元,每5年更换一次”。此事发生后,被告支付5000元医疗费,被告曾找中间人进行调解,因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及更新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和被告桑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叶某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时,右手受伤,将拇指截指,构成八级伤残。对上述事实,被告也认可。被告的独杆吊机,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叶某在操作过程中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对于原告的损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原、被告经济均不宽裕的情况下,原、被告各退让一步,雇主桑某当庭再给付原告叶某20000元,双方对此事永不纠缠,原、被告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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