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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窃不悔改 咎由自取终入监

  发布时间:2011-11-11 15:07:2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得手后,初尝甜头的他又多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最终将自己送监狱,后悔不已。10月27日,夏邑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2010年8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常某(已判刑)等人在梁园区内盗窃“比德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元。盗窃得手后,尝到甜头的被告人王某又于同年8月20日晚22时许,伙同常某等三人在梁园区平原路一小区盗窃“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05元。同年8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常某等三人在梁园区金楼村盗窃“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余元;同日晚21时许,三人又在睢阳区南京路一小区盗窃“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余元。2011年5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常某窜至夏邑县一乡镇采取撬门别锁的办法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2580元,羊三只价值2000元,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500元,衣物等共计5000余元。2011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自首,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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