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追求最佳司法效果,他们坚持“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司法” 、“调解是高水平司法”的理念,筑牢“公正司法、调解优先”的思想基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注重做好调解工作,努力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
一、坚定理念
一是树立调解意识,奠定做好调解工作的思想基础。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学习,实现司法理念的转变;通过调解意识的树立,把“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司法”、“调解是高水平司法”的理念植根于广大干警之中;通过提高干警对做好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调动干警做好调解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使干警逐步养成做好调解工作的习惯性,为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为做好案件调解工作提供源动力。
二是形成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该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建立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衔接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全面、全程、全员”调解的“三全”调解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工作格局。并将调解工作纳入绩效考评,除加强对案件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的考核之外,对案件的申请再审率、申诉信访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加大考核力度和范围,充分发挥考核制度的引导、规范、激励作用,促进调解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有的放矢,追求实效
为了追求工作实效,他们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采用相应措施,把握重点环节和有利时机,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对案件实行全程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再审案件的全过程,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深入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案件,认真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结案;对一时难以达成调解协议,争议相对较大的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深入细致的调解,不厌其烦的释法析理,争取以调节方式结案;对原告主体存在问题、原告自身缺乏诉讼能力、没有明确被告、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争事实不属法院管辖等案件,耐心细致地做原告的工作,讲清法律根据和理由,尽量说服当事人撤诉。
今年1----10月份,该院一审民事案件调、撤诉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二,比去年同期提高百分之二十,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也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