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所有人对自己所属的财物有当然的管理义务,因未尽管理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07年9月18日,原告郭xx驾驶50型拖拉机在给本村村民郭xx打玉米秸秆时,撞上一电线杆的拉线,将电线杆拉断,该断裂的电线杆将原告郭xx砸伤,被送往宁陵县中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当日又转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多发外伤:1、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并血胸、肺挫裂伤、反常呼吸;2、左锁骨及左肱骨骨折;3、头皮挫裂伤并头皮血肿;4、左耳及下额皮肤划伤。原告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4天,于2007年10月12日出院,共支出医疗费21404.90元。2007年10月26日,原告郭xx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左肩部及左上肢损伤已达7级伤残,左胸部损伤已达9级伤残;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郭xx的后期医疗费用需12740元。后原告郭xx找被告宁陵县电业局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以砸伤原告的电线杆产权不属于被告、且被告无过错为由不同意赔偿,为此原告于2007年12月3日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1654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我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7)宁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郭凤飞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该案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我院重审。
另查明:砸伤原告郭xx的电线杆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由电业局规划架设从宁陵到黄岗的高压主线路出线到张弓南村的10KV线路电线杆之一,80年代张弓南村改用从张弓西村到刘庄(呈南北走向),再从刘庄到张弓南村(呈东西走向)的10KV线路时,该电线杆又重新利用,该电线杆的具体位置位于张弓西村到刘庄南北线路的南端、刘庄到张弓南村东西线路的西端,即位于拐点处。2003年农网改造时,该高压线路被取消,改为张弓西村与刘庄的农排灌溉线路,2005年该线路上的电线被盗割,电线杆一直位于原处。
本院认为:砸伤原告郭xx的电线杆所在10KV线路,系被告宁陵县电业局规划架设,被告宁陵县电业局辩称该10KV线路产权不归其所有、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宁陵县电业局作为负责管理全县电力设备设施的供电企业,对该10KV线路闲置后应及时拆除而未拆除,疏于管理,以致事故的发生,其有一定的过错,应负赔偿责任。原告郭xx驾驶50拖拉机在作业过程中疏忽大意、未充分注意周围的环境,将线杆拉断致伤,原告郭xx存在重大过失,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应赔偿原告郭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1729.50元(105765元×30%)。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综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精神抚慰金数额酌定为10000元,对超出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宁陵县电业局赔偿原告郭xx各项费用共计4172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