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三位年轻人到歌舞厅唱歌消费,酒后竟然无端将隔壁房间里的客人打成轻伤,11月14日,睢阳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关某和赵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依法查明,2011年5月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关某和赵某在市区威海路某歌舞厅203房间消费时,酒后无故挑起事端对正在隔壁204房间消费的被害人王路、李杰用啤酒瓶及拳头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体表创口累计长度均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关某和赵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