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轿车将人撞伤致死,且肇事后逃逸。11月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苏cm****轿车沿昌盛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将骑人力三轮车的刘某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又将车开回现场。经夏邑县公安局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同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的家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8月1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偶犯,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