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本是和和美美的家庭,却因丈夫受到刑事处罚而曲终人散。 6月1日上午,夏邑县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内审结一起离婚案,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最终达成离婚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在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4月12日在夏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同年6月5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9年3月4日,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短暂相识后就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因时间也较短,故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因犯罪被判处的刑罚时间较长。在此基础上,法官对原、被告进行调解,由于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同意不在因为自己的原因拖累原告,最终在离婚协议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