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刚满十八周岁,本是求学、创业的好时机。可是,黄某某不但不吸取原来的教训,而且置警察的劝说于不顾,公然将警察打伤。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2008年11月19日因涉嫌抢劫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由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妨害公务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1年8月6日23时30分许,睢县城郊乡派出所接到睢县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指令称:城郊乡东转盘南100米路西有人打架,接指令后,城郊派出所民警孟宪德、和兴振带领协警吴涛等人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在口头传唤违法被告人黄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遭到黄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的殴打、谩骂,致使吴涛胸部、胳膊等多处受伤,警服被撕烂;当特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张辉带领协警等人赶到现场增援时,黄某某、袁某某拒不配合,与出警干警进行厮打,并谩骂干警,黄某某冲击公安干警并将张辉撞倒在地,致使公务无法正常进行。经法医鉴定,干警吴涛、张辉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