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2011年11月15日下午,宁陵县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董某当庭履行了尾欠款2500元。
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在自己家中经营铝合金安装门市部,2010年经过双方协商,原告为被告安装窗户及阳台上的铝合金,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至今未付。2010年12月27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董某应支付原告尾货款2634元,被告董某为原告张某出具欠条1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张某铝合金安装费贰仟陆佰叁拾肆元整、(2634元)、 董某 12月27 日”,之后,被告董某一直没有支付尾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铝合金款2634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卖标的物的义务,被告董某也应当按照2010年12月27日的欠条支付剩余的货款,原告诉请给付铝合金款2634元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为在欠条上没有约定给付尾欠款的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追要,被告也可以随时归还。庭审后,经过法庭支持调解,原、被告都退让一步,被告董某当庭支付原告张某2500元,双方清帐。案件结束后,原、被告均对法院有理、有利、有节的调解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