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宁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职务犯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张xx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xx系宁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宁陵县城区西部违法建筑工程监察工作的工作人员,查处宁陵县城万寿路西段南侧尚xx(别名尚xx)、张xx非法建筑个人住房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自2010年3月发现尚xx、张xx开始非法建房至2011年3月主体工程封顶,被告人张xx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制止和拆除,严重影响了县城规划工作的综合有序开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经商丘市物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估价,尚xx、张xx共违法建成住房七套,建筑面积2335.86平方米,房屋总价值1121212.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其辖区内群众违法建造房屋制止不力,严重影响了县城规划工作的综合有序开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张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真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