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得不经常面对法律之间的抵触,而且面对法律冲突又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但由于法院没有违法审查权,对法律冲突常常是束手无策,这大大损害的司法的权威与公正。毋庸置疑,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立法的日益增多,加之立法主体的多元,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之间冲突、抵触、不一致、不和协的现象比较严重,它严重影响着国家法治的统一,动摇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一种解决法律冲突的良性机制呼之欲出。笔者就对法律冲突的一些问题进行展开。
一、法律的效力等级
法的位阶即法的效力等级,我国《立法法》划分法的的效力等级是按制定主体和权限这一形式标准而非法的内容这一实质标准。分析法的效力等级,应该先了解我国的法律来源和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即法律渊源。主要有: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最大权威。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即宪法层次的法律如: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等都属于宪法法律部门。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改废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改废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职权法规和授权法规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和法规性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5、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二、法律之间的效力等级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应当提出的是,法律对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并末作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制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由此可见,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而部门规章只是“:参照”,因此,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效力。
三、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适用的困惑。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其实是立法领域的一种经常发生的违反《立法法》的违法现象,因而必须从预防和遏止立法违法的高度对待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根据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阶,法律冲突适用的一般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优先适用;法律冲突适用的特别规则:报请解释裁决制度。
诉讼中,解决发生法律适用冲突,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难以确定正确适用法律情形时的报请解释、裁决制度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其所辖的省会市、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冲突,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裁决
(5)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7)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之间对同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事项的规定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上述法律适用冲突,需要有权机关裁决。
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上述法律适用冲突,需要有权机关裁决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将问题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裁决。
(三)减少法律冲突的对策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避免冲突:
一、从立法技术方面 首先,上位法的制定不宜原则性过于宽泛,弹性不宜过大,立法用语要避免暧昧模糊。再次,下位法的制定要以服从上位法为前提,同时要凸显一定的地方特色和立法创新色彩,不能完全照抄照搬上位法。而要对上违法拾遗补缺。
二、从立法制度方面,要完善相关的审批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要在法律法规备案时审查是否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对备案制度不宜作过于狭隘的理解,备案不仅仅是一种登记、存档的形式上的备份,还应包括内容上的审查。因此,备案和审查应紧密联系,要附带审查是否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否则备案制度就容易束之高阁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意义。下位法的备案其实是预防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的一个有效机制。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必须报国务院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审查下级立法主体报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督查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
三、从司法审查方面,要重视法院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下位法的司法审查,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在解决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是维护立法正义的重要防线。司法裁决的权威性、中立性和专业性,决定了法院是审查、判断、选择和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理想机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力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效力虽然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但以立法工作为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上很少行使法律解释权,因而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成为法律最经常、最权威的解释机关。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合法性审查,有权通过、司法解释法律判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而使之失效。
四、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外,还应赋予地方各级法院一定的下位法司法审查权,地方各级法院有权审查并裁决本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冲突。
为维护法制统一,法院在审查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首先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进行判断。若发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