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正值青春年少,本应是求学的好时机。然而,河北广宗人杜某(现年22岁)、李某(现年17岁)好逸恶劳,假借为人贷款、办证之名,行骗取财物之实,30天作案12起,并造成一名受害人自杀身亡。11月17日,被告人杜某、李某因诈骗罪分别被睢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3月,被告人杜某看到贷款、办证骗人能挣钱,就聘请一位写广告的人在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部分县城填写、张贴贷款、办证的广告。又用在石家庄火车站附近拾到的郝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建设银行、邮政银行、中国银行卡。如有人打电话,被告人杜某就以能办证、贷款,给打电话的人提供银行卡号,骗取欲办证、贷款人的汇款。2011年5月,被告人杜某让高中肄业的自己的表妹李某到自己租房的地方帮忙。期间,被告人李某参与了部分诈骗行为。2011年5月21日,被告人杜某以能为李某甲提供贷款,需要缴纳手续费和风险抵押金为名,让李某甲向其提供的以郝某为开户名,帐号为62227********01的账户上汇款。李某甲于5月21日、22日分五次共向该账户汇款26000元,后发现被骗,遂喝农药自杀身亡。另外,被告人杜某从5月1日起至同月底还骗取唐某等11人13000余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某家人与被害人李某甲家人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杜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其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悔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李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