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不料触犯刑律,后悔不已。11月16日,夏邑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1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摩托车,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汽车站一处时,将行人王某撞伤。经对被告人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被告人肖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2mg,为醉酒状态。10月19日被告人肖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主动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肖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肖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