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伤亡。11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某驾驶豫N***出租车,沿S32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5km+400m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司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受害人司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某一次性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19万元,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伤死,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