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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下落不明 准岳父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09-06-02 21:00:56


        案情:由于女方订婚后下落不明,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岳父”返还彩礼现金3000元,本田牌摩托车1辆。

        由于被告车某下落不明,该院于2008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向车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审判: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与被告车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正月初9订婚。订婚时,姚某按农村习俗给被告送彩礼现金6000元,本田牌摩托车1辆,衣服2身及皮箱、毛毯等物品。由被告之父接收。订婚后,车某即外出打工,现车某下落不明。

        说法:原告姚某与被告车某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现双方婚约已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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