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一台变压机,砸伤搬运人,由此引发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经过办案法官不懈的调解,被告彭某同意支付原告吴某28000元。
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3日,宁陵县供电局从河南周口购进一批变压器,由被告彭某负责从周口运到宁陵县城郊乡供电所。彭某运到宁陵县城郊供电所时,天色已晚,彭某为了节省卸货费没有找吊机卸变压器,随便在宁陵县城郊供电所附近找4个工人卸变压器,并提供绳索、撬杠等工具。原告吴某等4人卸变压器的工程中,绳索断裂,将吴某砸伤。后经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被告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吴某等4人将被告的运货车暂扣到法院。
本院认为, 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吴某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且是被告提供的工具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造成的,所以被告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吴某的受伤,被告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于原告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酌定为28000元。经法院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后原、被告均同意28000元的赔偿数额,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庭支付原告28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彭某将车开走。